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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买卖,守信为本



合同签订后,签约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若因一方原因,没有全面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受损方当事人或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家购买货运车辆后的两年多的时间里,卖家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车辆办理营运证,买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合同能否解除?解除合同后车辆又该如何处理?买家损失如何计算?看看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李某(买方)与甲公司(卖方)签订《汽车销售及服务合同》,约定李某向甲公司购买某品牌自卸车,车辆价格为192000元,该费用包括办理营运证。李某依约付清上述款项。


同时,甲公司与李某另签订《机动车委托管理合同书》,约定李某将案涉车辆挂靠在甲公司名下,甲公司代办营运证等相关业务。


上述两个合同签订后,案涉车辆即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使用性质为货运。



随后两年多时间,李某多次以微信方式向甲公司询问营运证的办理情况并要求甲公司尽快办理营运证。但因甲公司未能处理完毕其名下其他车辆的违章,导致无法为李某办理案涉车辆的营运证。


李某称由于案涉车辆未办理营运证,该车无法正常运营,只能作代步车辆用,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购车款、赔偿营运损失并取回该车。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返还购车款170000元,并在返还购车款同时取回货车,同时赔偿营运损失40916元。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杜俊锋

本案中,在李某购车后的两年多期间,甲公司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营运证,致使李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增加其在正常经济活动中投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故应支持买受人李某解除合同的主张。因李某已使用了案涉车辆,其亦无法使案涉车辆恢复至订约时的状态,应填补车辆减损价值。结合双方确认的车辆现状与使用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甲公司应向李某返还购车款170000元。


合同解除场合的赔偿损失,依然是违约损失赔偿,赔偿范围以履行利益(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主,在不发生重复填补问题的前提下,也可以包括其他损失的赔偿(信赖利益、固有利益)。案涉车辆不能正常营运,无法产生货运收益,故被告需赔偿相关损失。

法官提醒,合同最重要的是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注重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许可资质、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各方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应积极主动与相对人沟通,做好补救措施,减少双方的损失,守约方应及时主张违约责任,减少损失。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黄埔法院

通讯员 | 黄泽腾 张佳敏

责   编 | 张雅慧

编   辑 | 汤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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